依據農委會98年1月19日修正發布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經營寵物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任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各款之ㄧ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七條申請換發新證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四、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五、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六、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七、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八、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
證。
註 縣 (市) 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動物防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