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凡犬隻買賣均需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些自家繁殖者在符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申請條件
基於守法的觀念或不願被重罰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具備文件都會核准
所以既經主管機關核准自然就有核准的寵物登記證號
摘錄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本文最後由 棉花塘 於 2011-6-14 19:3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