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nairen
就算是網路上
若交易條件(價格)與方法都已經載明的話
有滿足民法要約之條件喔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網路交易的貼文是默示的一種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若您於認養貼文中有預先保留您選擇認養主人的條件
才可以因為認養主人的環境或個性等為由拒絕
若只是您單方面提高價格 希望10000元才出讓狗狗
那是您單方面不履行契約 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喔
給你們雙方參考吧
賣方貼文已經修改過 有些東西也無從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