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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個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送養/交換/申報後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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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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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係由本人授權勇哥刊登
刊登單位: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聯絡地址:臺南市中區忠義路1段87號
聯絡電話:06-2130958
承辦人員:周駿男  技士

有關管理員刊登之訊息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有民眾遭管理員誤導而遭受處罰請依法求償.
另請管理員向本所留下聯絡電話與聯絡地址以利法律觀念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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