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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