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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討論] 動物保護法(姓莫必看)---趴2 [列印本頁]

作者: x2798999    時間: 2012-5-24 22:37     標題: 動物保護法(姓莫必看)---趴2

不知到莫先生一共犯了幾條.如果那天動保法稽查員找上門.那個場面應該會很好看

P.S.
我有一種病一種很奇特的病.一種受到攻擊或挑釁就會不自覺拿起電話打去檢舉的病.所以拜託千萬別挑釁或攻擊我
只要我看到版面很乾淨很平靜.那我的心情也會很平靜.不然我的病就可能會發作喔!


動物保護法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     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
     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
     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
     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物
     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
        、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
            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 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
      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章. 行政監督 >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

                          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
      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作者: 莫林桑    時間: 2012-8-1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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