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證物管制]
白面鼯鼠 劉育玲小姐 錢還不還
[列印本頁]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6 22:12
標題:
白面鼯鼠 劉育玲小姐 錢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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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7 14:44
標題:
~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
~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
關於
丁國書<暱稱:蜜袋鼯>
控
告嘉育寵物劉育玲小姐
刑事詐欺案
偵查終結
經
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
,嘉育會盡快補上判
決
之內容~~
然而嘉育
已決定
採取法律途徑
,告知
刑事毀
謗之罪
名
,將
對
丁
國書
在網路上散播
妨礙
信譽之毀
謗
,這幾
個月
來稍微
影
響嘉育生意,以及評價信譽‧
對於
丁國書
<暱稱:蜜袋鼯>
控訴嘉育欠他錢不還~在網路到處宣傳散播.
嘉育已將網路上丁國書刊登散播損壞嘉育名譽證據全照片存檔內容將近期內控訴:
普通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觀上,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影響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
在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
加重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2項: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 只要是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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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7 17:07
我今天收到了判決書~~晚上晚點我會傳上來給大家看看~~
不用急
還有你告我要出庭也沒到~~
等開完庭才報到
~~這個書記官有打電話告訴我
而我也有把你在網路上刊登散播毀謗資料有給檢察官~~
沒有達成協議何來還不還~~
你就等判決書拿到看清楚在來說~~反正我會讓你有機會來台南玩一玩~~
我不想跟你嘴砲~~就等我告你加重毀謗罪的法院傳票..
千萬不要到時候又沒到.或是開完庭才報到.或睡過頭喔!!
我這邊沒有捷運用不到悠遊卡.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6-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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