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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證物管制] 賣木屑40 劉育玲嘉 育寵物老闆 錢還我 [列印本頁]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1-16 13:00     標題: 賣木屑40 劉育玲嘉 育寵物老闆 錢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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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翰    時間: 2012-3-21 14:08

請問木屑
一包是多少的量
作者: zn5200    時間: 2012-5-3 20:20

大大你的標題打的好嚇人 我也是賣木屑的~但我沒詐騙
作者: 周老吉    時間: 2012-5-3 22:13

還好我都撿樹葉來鋪而已 根本沒買木削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1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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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14 04:37

關於丁國書告嘉育寵物劉育玲小姐刑事詐欺案
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嘉育會盡快補上判之內容~~
然而嘉育已決定採取法律途徑,告知刑事毀謗之罪
,將國書在網路上散播妨礙信譽之毀,這幾
個月來稍微響嘉育生意,以及評價信譽‧


對於丁國書<暱稱:蜜袋鼯>控訴嘉育欠他錢不還~在網路到處宣傳散播.
嘉育已將網路上丁國書刊登散播損壞嘉育名譽證據全照片存檔內容將控訴:
普通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觀上,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影響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
在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

加重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2項: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 只要是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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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20 01:01

不要叫朋友冒用委任律師身分打電話來
你那位唐小姐朋友<說是你的委任律師>她應該做過保險業者吧!!
我跟他的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了..
我也把資料準備好了........要控告你了...

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20 01:46

洪先生託我請問你....你欠他的錢哪時還..不要在廢話一堆
哪時要拿錢來換回本票..以上是洪先生請我轉告你..

你也欠好幾年了該處理了...




還有請你等我的告你的法院傳票吧!!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20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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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育寵物館    時間: 2012-5-20 02:49

引用:
原文由 蜜袋鼯 於 2012-5-20 02:18 發表

你知道那6萬的本票是怎麼來的嗎?
這背後牽扯到我借給別人的一筆60萬的借款,你不明究理。
如果這背後的原因,妳要擔的話,那你就拿著6萬本票。來找我
你要負責嗎你敢負責嗎
敢的話 上法院 我等你
不敢的話不要做人了  你不 ...
這是你跟他的事...至於你們之間是怎ㄇ一回事..
不干我的事喔!!是洪先生請我轉告你...

不用多說甚麼..就是等我告你的傳票就是了..
你要為你在網路上散播毀謗負責任....
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5-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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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6-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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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6-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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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6-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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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蜜袋鼯    時間: 2012-6-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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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tcc25152    時間: 2012-9-1 07:07

那結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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