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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告] 個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送養/交換/申報後繁殖 [列印本頁]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08-4-8 00:54     標題: [公告] 個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送養/交換/申報後繁殖



[公告]  任何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送養/交換/申報繁殖

因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除了之外,也將 也列為特定寵物,
且其間法律法規略有修正,故本站於2018/11/04重新公告
個人繁殖犬、,請自行搜尋所在縣市的: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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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站依我國各行政部門職權法律法規及判例之見解,
實際應以主管機關(農委會)、經濟部、財政部、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判例為依據。


未營業登記之個人不得販賣貓、犬,但可 送養/交換/申報後繁殖 的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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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受轉讓飼主資料。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 25-2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
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略.....
七、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
    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

農委會: 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畜牧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40043276號 令
一、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俾利特定
    寵物飼主申報免絕育及繁殖需求,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續
    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飼主為其特定寵物免絕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並提出
    繁殖管理說明(下稱申報免絕育)者,應填具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已辦理寵
      物登記者,免附。
(二)因特定寵物不適於施以絕育手術者,應檢附經獸醫師診斷不適於施
      以絕育手術之診斷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依前項申報免絕育者,嗣後特定寵物如有繁殖需求時,仍應依第三點
    辦理。
三、飼主有特定寵物繁殖需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繁殖需
    求者,應逐隻填具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已辦理寵
      物登記者,免附。
(二)經獸醫師診斷適於生育之診斷證明文件。
(三)經獸醫師診斷足以確認懷胎隻數之證明;其尚未懷孕者,應於懷孕
      後提供。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依前項申報繁殖需求之特定寵物繁殖後,有再次繁殖需求者,應再依
    前項規定申報;無再次繁殖需求者,應為特定寵物絕育,或依前點申
    報免絕育。
———————————————————————————————
商業登記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4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新聞重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0-4-3 19:42

引用:
原文由 嘟嘟的娘 於 2008-4-8 19:12 發表
請問如果是自已家的狗狗生的話
要給人家認養的,也要去申請嗎謝謝
因犬隻買賣/寄養/繁殖為規範「以營利目的之業者」,是否有營業事實需由財政部國稅局認定,

請參考國稅局 自家從事美容美髮工作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之說明:「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重點: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或4萬元,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但即使月銷售額未達4或8萬元起徵點,只要有掛招牌僱用人員,同樣要辦理營業登記!




---
每月銷售額高於8萬或4萬元,則屬營利為目的,就可成為某「業者」
不管是網拍或小吃/攤販,都可能被國稅局要求營業登記。就看國稅局查到哪裡....

而辦理營業登記之業者,若有經營特定寵物(犬)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則需依法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辦理營業登記才會被核準。

直轄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的 動物衛生檢驗所(動檢所 )
縣(市)主管機關:各縣(市)的 動物防疫所。

寵物買賣業,應該是以買賣業的平均月銷售額8萬元為起徵點,
寵物寄養業,應該是以旅宿業平均月銷售額4萬元為起徵點,

------

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賦稅》2007/10/25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1964&ctNode=65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有很多小規模營業人常以其營業狀況不好為由,拒絕辦理營業登記,岡山稽徵所在此特別呼籲,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80,000元及新臺幣40,000元,故營業狀況不好之營業人,只要查定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之標準者,則毋需繳納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0,000元。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記得要在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受處罰。申辦營業登記時,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店章、房屋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人使用同意書等資料,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商業登記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4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0-4-23 09:55

引用:
原文由 mini瑪爾 於 2010-4-23 01:04 發表
我們是自家培育狗狗的
一樣要申請寵登和營業證明嗎??
我們是住1樓的住家 不是店面~
我們想申請寵登。  營業證明也需要嗎??
我想了解一些申請的程序和申請機關以及申請需要的證件!!
希望能得到詳細的解答 !! 麻 ...
寵物業的登記屬於營利事業登記的特許行業,
已登記公司或行號,買賣/寄養/繁殖犬隻的寵物業者,廣告一定要註明許可證字號,否則會被罰款!


私人買賣平均月銷業額在4萬或8萬以內,照理來說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是否有營業之事實需由國稅局認定,參考國稅局自家從事美容美髮工作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說明:「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即使月銷售額未達4萬或8萬元起徵點,
只要有掛招牌僱用人員,也同樣要辦理營業登記!


若個人極少量買賣、沒有掛招牌、沒有僱用人員,每月銷售額不到4或8萬,
卻被認為是「業者」而被罰款,則可能是農委會違法或執法過當,請自行舉證申訴「業者」之定義!

否則,賣一棟自己的房子,要先登記為不動產銷售業,
只賣一個電腦零件,也要登記為電腦或買賣零售業,
只賣一台自己的機車,要先登記為機車行?
作者: 勇哥    時間: 2010-5-24 14:01     標題: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依法應領得許可之營利行為。
二、「動物保護法」施行後各界動保團體即要求主管機關落實管制寵物業並禁止民眾自家小量繁殖後販售之行為,爲更正國人錯誤觀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管理寵物業並要求各縣市宣導民眾購買犬隻要向領有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業者購買犬隻。
三、依網站管理者之解釋,無須領有寵物業許可證即可販售犬隻,那全國自然人皆可任意販售犬隻,另對合法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豈有公平、正義之理,加以國際動物保護團體皆大聲撻伐網路販售活體動物之行為,因此放任民眾任意買賣犬隻除影響合法寵物業者之權益亦嚴重損害國家形象,所以處分查有犬隻交易紀錄之民眾對其損害之私益遠小於政府保護之公益。
四、網站管理者所提之案例參考係屬財政部所訂稅法上之規範課稅原則規範,其認定之網路交易應屬合法交易,不涉及違法交易,因此本所認為此參考案例不適用於網路販售犬隻案件,依據農委會之解釋函既以明白表示禁止民眾利用各種管道對外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敬上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0-5-24 23:18

引用: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依法應領得許可之營利行為。
二、「動物保護法」施行後各界動保團體即要求主管機關落實管制寵物業並禁止民眾自家小量繁殖後販售之行為,爲更正國人錯誤觀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管理寵物業並要求各縣市宣導民眾購買犬隻要向領有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業者購買犬隻。
三、依網站管理者之解釋,無須領有寵物業許可證即可販售犬隻,那全國自然人皆可任意販售犬隻,另對合法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豈有公平、正義之理,加以國際動物保護團體皆大聲撻伐網路販售活體動物之行為,因此放任民眾任意買賣犬隻除影響合法寵物業者之權益亦嚴重損害國家形象,所以處分查有犬隻交易紀錄之民眾對其損害之私益遠小於政府保護之公益。
四、網站管理者所提之案例參考係屬財政部所訂稅法上之規範課稅原則規範,其認定之網路交易應屬合法交易,不涉及違法交易,因此本所認為此參考案例不適用於網路販售犬隻案件,依據農委會之解釋函既以明白表示禁止民眾利用各種管道對外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敬上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依 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
民國98年1月19日農委會才發佈行政命令,特定寵物種類為
難道農委會可以時空旅行,在民國92年就對民國98年的修法做出解釋?
顯然臺南市動物防疫所拿著雞毛當令箭,擅自擴大解釋法定之職權範圍!

特定寵物管理辦法已明確陳述「以營利為目的」及「業者」,即該法僅對「業者」管理,
並非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買賣、陳列、展示....」不限定是否為業者,均受到管制。


營利事業登記是「財政部」在管的,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也明述經營寵物之業者資格與營業場所規範,
由農委會或動物防疫所擅自或重新對「營利事業」做定義,實為超出其職權範圍。


因登記「營利事業」是要被國稅局課營業稅,故對「營利事業」之定義需依財政部之解釋,
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繳營業稅?或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收入?幾乎都是由國稅局在認定。


行政部門同樣可能會違法或濫權,若尚未符合小規模營業人資格,卻被罰款,可依法申訴。
若認為行政部門濫權或失職,使人民權力受到公務單位侵害,亦可向監察院申訴陳情

本站僅對各行政部門之職權、法律、法規做出合理之見解,其見解亦非絕對正確,
若農委會對於「以營利為目的」及「業者」之定義有疑義,亦可申請大法官解釋。


請參考: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制定與推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王忠恕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424&showtype=pda

...略......依據業者非正式統計,國內寵物業之從業人口應超過二萬餘人,然而,其營利行為以往係以一般營利事業予以規範,依據經濟部前所訂「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寵物服務業分類編號為A401030,屬於非特許行業,毋庸辦理特定許可證照,即可申請營業事業登記,因此對於寵物買賣所需之必要設施與經營條件,均未予規範,致使許多寵物店之設施常因陋就簡,未能符合保護動物之標準。加以,國內營利性寵物業者,仍有絕大部分係屬家庭式或地攤式經營型態,無固定營業場所,造成管理上的盲點,除直接影響動物保護之意旨並違反公平交易之原則,該等問題必須以專業法規予以規範與導正。

  此外,由於寵物業雖屬於營利事業,卻因非屬特許行業,未能納入商業公會法之核准籌組公會類別,無法組織同業公會,目前係以成立協會方式將業者予以納入,惟因協會組織鬆散,其成員涵蓋一般業者、飼主、獸醫與周邊產業人員,無法有效整合業者意見,亦無法有效提昇業界之經營層次,造成其經營型態仍停留於初級商品買賣階段,真正符合現代化與企業化之寵物店則屈指可數,殊感可惜。

=========
PS. 一般公務部門回覆Email之說明或解釋,均會有部門、姓名、連絡電話,
若此宣導並非出自臺南市動物防疫所,發文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周駿男    時間: 2010-6-2 10:15     標題: 有關勇哥刊登文章

引用: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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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係由本人授權勇哥刊登
刊登單位: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聯絡地址:臺南市中區忠義路1段87號
聯絡電話:06-2130958
承辦人員:周駿男  技士

有關管理員刊登之訊息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有民眾遭管理員誤導而遭受處罰請依法求償.
另請管理員向本所留下聯絡電話與聯絡地址以利法律觀念溝通.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0-6-3 06:10

引用:
原文由 周駿男 於 2010-6-2 10:15 發表

有關管理員刊登之訊息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有民眾遭管理員誤導而遭受處罰請依法求償.
另請管理員向本所留下聯絡電話與聯絡地址以利法律觀念溝通. ...
動物保護法為立法院的立法,並非行政部門或個人或某位律師即可見解,
法治國家之法律、法規之見解,需依司法院法官判決或由大法官解釋,
甚至連農委會、總統也不能擅自對「以營利為目的」及「業者」之定義做解釋!

法律觀念只需公開溝通即可。但即使公開溝通,亦未必為正確之見解。

商業登記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4

第 4 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說明:
本站依動物保護法、商業登記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針對特定寵物:犬 的買賣繁殖「業者」,提醒營利事業刊登廣告需註明許可字號的相關法規,

但商業登記法寫得清清楚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小規模商業,可免申請營利登記。
小規模營業人是否需登記?應依財政部說明辦理。

若農委會或動物防疫所,
對於符合商業登記法「免登記」的個人買賣(小規模商業)行為取締,實為違法濫權也!
權益受損的民眾可依法對濫權之公務機關或公職人員,向監察院陳情糾舉。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1-8-20 23:13

引用:
原文由 喵喵叫的魚 於 2011-8-20 14:18 發表
否則,賣一棟自己的房子,要先登記為不動產銷售業,
只賣一個電腦零件,也要登記為電腦或買賣零售業,
只賣一台自己的機車,要先登記為機車行?
網管大人您以上這段話是言之有理..但恐怕不適用於狗狗..
狗狗和小孩都一樣是社會共 ...
狗狗並不是槍炮彈藥、保育類動物、毒品....
並不是連「個人」也不能持有/販賣/運送狗狗!

既然個人可以有持有狗狗,也可以販賣,
若販賣狗狗達一定的營業額或掛牌營利,則必須要有營利事業登記及適當之場所。

不管是賣狗狗、賣電腦、賣雜貨/五金/食品都一樣!

本站的解釋,完全符合動物保護法及商業登記法。

動物保護法第四章之一及第22條已明述,
買賣部份的法條為規範「以營利為目的之業者」而非「個人」,請勿擅自擴大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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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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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房屋,自行找買家賣家,同樣會損及房仲業者的利益,
是否要保障寵物業者的"利益"是和"錢"有關,這是財政部的事,並不是農委會的事!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1-8-21 16:13

中華日報 網路賣狗被罰 行政法院撤銷
http://www.cdns.com.tw/20110325/news/gstz/T90035002011032419464302.htm

 記者葉進耀報導

 吳姓男子因公寓不准養狗,上網賣狗被查獲裁罰五萬,他上法院喊冤,說明自己並非以賣狗營利為業,被處罰款不符比例原則。法官認為此案,僅因個人事由無法照顧而為偶發性出售所屬寵物行為,裁罰顯有違誤,應予撤銷。

 九十八年三月一日,吳姓男子在「飛格寵物」網站上刊登販賣犬隻廣告,經嘉義市政府以其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裁處五萬元罰鍰。吳表示,這隻狗原買給母親做伴而飼養,無奈發現公寓不適合養狗,會影響住戶安寧,且母親為專業保母,不得已才割愛給他人,他強調,不願看到寵物犬流浪街頭,才為牠找新主,且目前尚未與任何人成立買賣契約,主管單位未認清社會需求,逕而處罰升斗小民,有失比例原則。

 吳某坦承未依法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而在網路販賣寵物,但他說,其一家為薪水勞動階層,被處以高達五萬元罰鍰,是其母親辛苦為他人照顧小孩五個月的薪資所得等情,希望法院能協助撤銷裁罰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新聞重點貼3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理,發現吳某僅單純之寵物飼主,其所為僅係家庭因素無法照顧,而欲出售一隻寵物犬,才登廣告,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原處分遽予裁罰,顯然有誤。 2011/03/24 19:46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2-1-25 03:15

引用:
原文由 saxo5247 於 2012-1-25 01:06 發表
請問版主..我於2010被約見.之後便收到通知單.被罰50000..請問我剛剛看到這篇文章..是否還有上訴的機會..謝謝
PS:我不是業者.只是朋友的母狗生..幫她PO文章.才PO一天.就約談.並沒交易這樣還來得及嗎??? ...
已有交通違規繳了罰款,但在申訴過後退還罰款之案例,
開罰單的是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因沒有退罰款的實例,建議申訴依序為:
1. 向所屬各縣市政府申訴(地方政府)
2. 向農委會申訴(中央政府)
3. 向監察院申訴(糾正、彈劾違法失職之公職人員)

申訴時可能派上用場的法律、法規或判例:

一、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因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已明述為對"業者"販賣犬隻規範,
並非如虐待動物、販賣/展示保育類動物, 不限是否為業者,可對"個人"處罰。
對於販賣犬隻,動物防疫所"應該"只能對該縣市的寵物業或相關"業者"發公文約談或進行調查,
既然該縣市的防疫所,無權對個人販賣犬隻或對其他縣市寵物業者進行調查,
則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之嫌疑!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動物防疫所只能有寵物業者或農林漁牧業者的相關資料,卻能從個人的電話號碼得知姓名、地址,
動物防疫所取得個人資料的過程,恐有其他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嫌疑!

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例: 中華日報 網路賣狗被罰 行政法院撤銷
依此新聞之判例,行政法庭已確認「個人」與經營寵物買賣之「業者」有別,顯非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對象。

四、 若向縣市政府申訴成功且退還繳款後,記得再到監察院申訴一次,才能杜絕各縣市政府公務部門違法濫權之情事。
被陳訴機關(人)則為: 中央政府行政院農委會-督導不周、縣市地方政府-亂收罰款、動物防疫所-亂開罰單...通通有份!
向監察院申訴時,要把公務部門違反哪一條法規寫清楚。
作者: FlyCall.com    時間: 2015-9-23 07:35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20.133.190.x 於 2015-9-22 14:52 發表
如果是狗狗認養.在認養價錢2500以內 還需要寵物登記證嗎?
謝謝你
非寵物業者,非以賣狗營利為業之"個人",建議以其他名目收費。

動物保護所已經用納稅人的錢提供場地收容犬/貓、提供飼料,並給相關人員薪資,
即便如此,到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所認養也同樣會收各種規費,但不收取販賣寵物費用。


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為例:
https://www.tcapo.gov.taipei/cp.aspx?n=540601EBB8FD4066
(五)繳交相關規費:晶片植入手續費250元、狂犬病預防注射費200元。

以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為例:
https://livestock.kcg.gov.tw/Pet ... /RenyangChengxu.htm
3. 領回動物費用550元/隻(未結紮未植入晶片);450/隻(已結紮未植入晶片)。

作者: A77129    時間: 2023-2-18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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