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第 25-2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
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略.....
七、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
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一、為落實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俾利特定
寵物飼主申報免絕育及繁殖需求,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續
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飼主為其特定寵物免絕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並提出
繁殖管理說明(下稱申報免絕育)者,應填具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已辦理寵
物登記者,免附。
(二)因特定寵物不適於施以絕育手術者,應檢附經獸醫師診斷不適於施
以絕育手術之診斷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依前項申報免絕育者,嗣後特定寵物如有繁殖需求時,仍應依第三點
辦理。三、飼主有特定寵物繁殖需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繁殖需
求者,應逐隻填具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已辦理寵
物登記者,免附。
(二)經獸醫師診斷適於生育之診斷證明文件。
(三)經獸醫師診斷足以確認懷胎隻數之證明;其尚未懷孕者,應於懷孕
後提供。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依前項申報繁殖需求之特定寵物繁殖後,有再次繁殖需求者,應再依
前項規定申報;無再次繁殖需求者,應為特定寵物絕育,或依前點申
報免絕育。
原文由 mini瑪爾 於 2010-4-23 01:04 發表
我們是自家培育狗狗的
一樣要申請寵登和營業證明嗎??
我們是住1樓的住家 不是店面~
我們想申請寵登。 營業證明也需要嗎??
我想了解一些申請的程序和申請機關以及申請需要的證件!!
希望能得到詳細的解答 !! 麻 ...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自可認定其已擅自經營依法應領得許可之營利行為。
二、「動物保護法」施行後各界動保團體即要求主管機關落實管制寵物業並禁止民眾自家小量繁殖後販售之行為,爲更正國人錯誤觀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管理寵物業並要求各縣市宣導民眾購買犬隻要向領有寵物業許可證的合法業者購買犬隻。
三、依網站管理者之解釋,無須領有寵物業許可證即可販售犬隻,那全國自然人皆可任意販售犬隻,另對合法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合法業者豈有公平、正義之理,加以國際動物保護團體皆大聲撻伐網路販售活體動物之行為,因此放任民眾任意買賣犬隻除影響合法寵物業者之權益亦嚴重損害國家形象,所以處分查有犬隻交易紀錄之民眾對其損害之私益遠小於政府保護之公益。
四、網站管理者所提之案例參考係屬財政部所訂稅法上之規範課稅原則規範,其認定之網路交易應屬合法交易,不涉及違法交易,因此本所認為此參考案例不適用於網路販售犬隻案件,依據農委會之解釋函既以明白表示禁止民眾利用各種管道對外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種」、「住宿」、「寄養」等廣告行為。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敬上
原文由 勇哥 於 2010-5-24 14:01 發表
有關網路販售犬隻問題乙案,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下:
處罰理由如下:
一、依據92.7.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137760號函解釋。簡略如下:未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即逕行利用各類管道對外公開登載經營犬隻之「買賣」、「配 ...
原文由 周駿男 於 2010-6-2 10:15 發表
有關管理員刊登之訊息本所宣導正確觀念.如有民眾遭管理員誤導而遭受處罰請依法求償.
另請管理員向本所留下聯絡電話與聯絡地址以利法律觀念溝通. ...
原文由 喵喵叫的魚 於 2011-8-20 14:18 發表
否則,賣一棟自己的房子,要先登記為不動產銷售業,
只賣一個電腦零件,也要登記為電腦或買賣零售業,
只賣一台自己的機車,要先登記為機車行?
網管大人您以上這段話是言之有理..但恐怕不適用於狗狗..
狗狗和小孩都一樣是社會共 ...
原文由 saxo5247 於 2012-1-25 01:06 發表
請問版主..我於2010被約見.之後便收到通知單.被罰50000..請問我剛剛看到這篇文章..是否還有上訴的機會..謝謝
PS:我不是業者.只是朋友的母狗生..幫她PO文章.才PO一天.就約談.並沒交易這樣還來得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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