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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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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6-3-9 05:57 顯示全部文章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犬、貓。
寵物種類:
□犬
□貓
品種:
寵物性別:
□公
□母
顏色:
出生日期: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支付前項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1)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2)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訂金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並應於
日內付完餘款。
3.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
義務
履約條款:
1.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特約動物醫院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2.乙方應於標的物交付後之48小時內,至特約之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並經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之幼犬(貓)乙隻與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3.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五日內,標的寵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經由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
4.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5.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6.本契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7.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60天內,標的寵物經由合格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疾病、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等遺傳性疾病,甲方應更換依標的寵物同等值之幼犬予乙方,該患病犬由甲方收回。
(若因個人因素不願意更換.視同自動棄權論.不得要求其它任何賠償)
8. 寵物活體一經售出概不退還(退換原價金).但可於3日內提出更換其它犬種.必須由動物醫院確認並證明該犬為健康狀況良好下.扣款購買金額的2分之1.並且補足新換購犬隻之差額才予以更換(養狗是一輩子的事.購買前請務必思考清楚.未思考清楚要求更換會造成雙方困擾以及風險提高.故僅同意扣款更換之).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乙方:
電話: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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